相信在今后發展的許多年中,假冒偽劣產品是不會斷絕的,只要一天有商品買賣,就有可能出現假貨。正是如此,許多商品都貼上了防偽標簽,一次來防假貨,但是這其中要注意的是,我們不止要守,也就是貼防偽標簽,更要主動出擊,做到攻,也就是打假。
假冒偽劣行為不僅從多方面危害我國宏觀經濟環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約我國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且嚴重危及影響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整個國民道德素質的提高,損害了國家的形象。可以說假冒偽劣現象這個頑癥,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經濟健康運行的毒瘤。對于假冒偽劣充斥市場,導致市場機制失效這一后果,經濟學有一個“壞車市場模型”可形象描述:壞車進入市場,由于人們對好車壞車情況信息的不對稱,人們的價格預期導致好車賣不掉,從而出現了壞車擠垮好車的逆淘汰現象,即導致劣勝優汰。那些講誠信重質量的企業千辛萬苦創立的品牌被侵害,甚至毀于一旦,干擾了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及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的實施,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使整個市場秩序陷入混亂。
在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絕大多數經歷過或正處在工業化階段的國家都會面臨產品假冒偽劣這一全球性的問題。據世界貿易組織等機構提供的資料, 20世紀初,全球的假冒偽劣產品只有50萬美元,而到本世紀初已突破1000億美元。自1990年以來,全球假冒商品的貿易額增長速度是全球貿易額增長速度的3.2倍,假冒偽劣現象已成為 “僅次于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本世紀初我國每年由假冒偽劣產品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億元左右,國家因此年均損失光稅收就達250多億元。有關部門曾統計過283家名優企業填寫的問卷數據,這283家企業有16類650多個品種的名優產品被仿冒,制假企業遍及490個縣市。另據有關方面對146家被假冒產品侵害的企業進行的調查,其中有123家被假冒的產品的銷售額占其真品銷售額的60%以上,有11家超過了100%,受侵害最嚴重的一家假冒產品銷售額是其真品的568倍。
從世界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歷程來看,往往社會轉型期是人的思想、經濟、道德誠信狀況最混亂的時期。國際經濟學家與社會學家有一公認指標:一般國家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之間是最不穩定期。這個時期往往是產業結構快速轉型,社會利益格局調整變化,政治、經濟體制不斷應對新的挑戰的時期,是既充滿新的機遇,又面臨著各種社會風險的時期。而我國近十五年來人均GDP基本處于這一范圍之中。盡管假冒偽劣不合理,也不合道德,但它是在各種新舊體制、新舊制度、新舊法規、新舊道德觀念、新舊理想信念相互轉換時期以及一定時期、階段的經濟發展模式、資源配置方式轉換時期的產物,是一種經濟發展過程中“后發優勢”的畸形表現形式。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即使現在市場秩序及機制很完善的國家都經歷過這一階段。而且它將是一個較長的階段。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們要作好打擊假冒偽劣長期作戰的心理準備,不能期待“畢其功于一役”。要科學布局,整體推進,不急不躁,著重建立長效機制。只有著重建立長效機制而不是期待運動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學合理的。
由于制售假冒偽劣是一典型的經濟行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制售假冒偽劣者預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受“理性經濟人”獲利本能所驅使,唯利是圖,無視法律法規,不講誠信道德,不顧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他們沒有或極少具有像亞當?斯密說的“理性經濟人”應具有的“充分的慎重”、“嚴格的正義”和“適度的仁愛”三種品德。而是像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引述的英國政治評論家登寧的名言那樣:“有50%的利潤,他就敢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
針對這一“經濟”行為,須用“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從根本上遏制造假行為的最好辦法就是提高其違法成本。美國一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貝克認為造假成本有三種:一是直接成本,即實施犯罪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經費、假冒標志(防偽)等直接開支;二是機會成本,即用同樣時間通過合法途徑謀利也即自動放棄合法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三是處罰成本,即被查處、沒收、罰款或判刑總和。針對上述成本,應采取三種措施:一是要打罰結合,重拳出擊,依法治假,加大其處罰成本;二是要打防結合,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三是要打扶結合、堵疏結合,以加大造假者的機會成本。
打罰結合,依法治假加大其處罰成本
打假須用重典。荀子說過“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繩”,然后“國常不亂”。多年來造成假冒偽劣行為打不絕、打不死現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以往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對違法者的處罰都是很重的,他們的做法值得借鑒。以打假為例,如法國對制假售假者的罰款額度高達100萬法郎,監禁2年,重犯加倍,對所有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機構關閉5年;美國對這方面的違法者罰款可達200萬美元或監禁10年,或兩種處罰同時進行,對有前科的則罰最高額500萬美元,監禁20年;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周邊國家如埃及、韓國、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也都較嚴,都值得我們借鑒。雖然我國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相比而言,仍有差距。如我國2000年新修訂實施的《產品質量法》對制售假冒偽劣者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相比而言仍顯較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于對受假冒偽劣之害的消費者的補償,而不重于對違法者的懲戒;另外與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加強,如《信用法》、信用中介管理及征信管理條例等一些法規尚未出臺實施。雖然我國《刑法》對假冒偽劣違法者判刑規定較嚴,但我國在運用《刑法》打擊假冒偽劣方面的力度較輕,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
多年來,我國政府有關執法部門上下聯手,各部門聯合,通過日常監管、打擊與專項整治行動相結合,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對造假者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罰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政府對假冒偽劣重拳出擊、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的決心,也體現了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但是,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客觀事實以及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對質量的要求相比,與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偽劣經驗的國家相比,我們在法律上的懲罰力度仍很不夠。公安部治安局一負責人以辦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奶粉,我們辦案中查獲的涉嫌生產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他談到2010年7月青海再次出現問題奶粉時說:“我們在偵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辦案人員去抓獲企業高管的時候,高管當著我們辦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屬講,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他感慨:“這樣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他建議要加緊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對策,加大懲處力度。
如果法律不嚴,打假缺乏“重典”,就不能對制假售假者產生足夠的震懾力,也不能很好地發揮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兩個基本職能即引導人們行為的調整性職能和對被侵害者進行維權的保護性職能。十八世紀德國偉大的劇作家、詩人席勒在他的劇本《強盜》的扉頁上寫過這么一段話:“用藥治不了的用火治,用火治不了的用鐵治。”這本來是一句醫學方面的用語,席勒用在這里表明了他對摧毀封建社會、封建制度的決心。我們在打擊假冒偽劣、治理誠信缺失、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也應該有這種決心和氣概!近年來我們從支樹平局長對全國質檢系統多次的講話要求中深深感受到了這種決心和氣概:人民質檢要監管為民,要嚴字當頭,要為了人民的利益嚴守安全底線,要堅決打擊假冒偽劣行為,要勇于為質量而戰!
打防結合,以德治假加大其直接成本
打防結合的“防”有兩種含義:一是硬件意義(也是物質層面)上的防:如加大在產品標識上的投入,提高產品防偽、標識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須加大假冒標識的直接投入,這就增加了生產過程的直接絕對成本。另外,如果名優產品生產者注重提高生產率,加大技術更新和改造的力度,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真假商品的相對差額,縮小犯罪分子的牟利空間,這就等于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對成本;二是軟件意義上(也是精神層面上)的防:即在人們(包括造假者)的頭腦里設置精神上的、思想上的道德防線。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要靠利益、法治、道德“三駕馬車”共同驅使,缺一不可。現代經濟社會道德的主體之一是信用。中國搞市場經濟,最缺的不是資金,不是高新技術,也不是管理人才,而是信用、信譽。特別是我到許多造假現場,對區域性造假嚴重現象深感憂慮。農村(包括城鄉結合部的郊區)往往既是深受假冒偽劣之害的重災區,又是制造假冒偽劣的重點區域,常常是一村村、一片片、方圓幾十里,幾乎家家戶戶造假,假煙、假酒、假藥、劣質食品、劣質鋼材,造假者置他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顧,他們明明知道犯法,但仍然造假,這一方面是與我國“典”不重,懲罰力度不夠有關,另一方面則是嚴重的誠信缺失,甚至是某種程度上整體的道德淪喪。而且這種道德淪喪、滑坡現象以經濟暴利為載體和驅動力,像病毒一樣在蔓延,在侵蝕著越來越多的人。假冒偽劣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不僅僅只是影響經濟的發展并制約我國經濟的騰飛,而且嚴重影響并沖擊著我們市場經濟信用堤壩,影響著我們整個國民道德素質的提高,這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成敗。正如《左傳》中所說的:“德,國家之基也。”基礎動搖了,大廈就會垮掉!世界銀行前行長克勞森說過:“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靠互相欺騙、道德敗壞來達到經濟興旺的。”換句話說,在誠信缺失道德淪喪的國度里要實現現代化、要建設質量強國是不可能的。因此打擊假冒偽劣就離不開建立誠信堤壩,建立道德防線。就必須重視加強道德誠信的教育和宣傳,大力弘揚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傳統美德,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當前,有一種現象值得警惕:一些企業(包括大企業)的“外部效應”主要指負效應追求企業生產利益最大化,卻不管對外部社會環境、道德法律環境、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也存在搞虛假宣傳、假冒其他名牌產品甚至制造劣質產品的情況。應該在依法懲罰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加強從標準和制度建設上來約束規范其道德、責任行為。比如倡導并實施社會責任運動,實行SA8000認證(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認證即社會責任認證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提倡施行ISO26000(社會責任指南標準)。
另一種現象則是地方保護主義成了假冒偽劣打不死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在查處的絕大多數假冒偽劣大要案的背后無一例外都有地方保護主義。當地政府對假冒偽劣行為或視而不見,或干脆認為是“區域特色經濟”,應加以保護,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先不論地方保護傘下往往滋生著腐敗,即使不是腐敗,不是權錢交易,這種“保護”也是狹隘的、短視的,有礙于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的。地方保護主義的成因之一是權錢交易的腐敗,是“設租”及“尋租”;成因之二是狹隘的“GDP拜物教觀念”,數字出官、GDP出官。只講經濟發展,“富民一方”,不講“守土有責”,科學發展,不講是否損害“最廣大人民利益”;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別忌諱“本地造假現象”的被披露曝光打擊,害怕影響自己的政績仕途,或認為會影響當地投資環境,故對假冒偽劣現象往往采取捂、堵、搪塞手段,有則說無,大則化小,千方百計阻撓打假治劣的正常開展,對監管部門施加壓力。即使最后同意打擊也只能悄悄地打,不能公開報道。
誠然,為官一任應造福一方,但應該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來為官、造福。致富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國家利益為前提,更不能依靠像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初期那種充滿著血腥味的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和方式來賺錢。“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什么是道?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是道!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社會的利益就是道!樹立這種“道”的觀念,就是樹起了思想上的防線。因此,我贊同經濟學家厲以寧把道德力量作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三種調節”(另兩種調節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的觀點,而在道德調節中,“重要的是教育干部的問題”。特別要注重樹立綠色GDP觀念和科學的干部考核體系,爭取把誠信、道德教育,把打假治劣、維護市場秩序納入到干部考核體系之中。
打扶結合,以富治假加大其機會成本
在加大打擊假冒偽劣、從重處罰一批重大案件的為首者的同時,要加大對一般性造假者的規范并正確引導的力度,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致富觀,扶植他們在“法制的框架下”合理致富。因為造假的思想根源就是利益驅動,因此,各級地方政府應首先正確認識到人的“求利”本能,并根據人的“衣食足而知禮節,倉稟實而知榮辱”的特點,制定出“示之以利”的政策。同時在引導教育人們致富時,應把勤勞致富與遵紀守法相結合,要創造條件切實幫助他們按照正確合法的途徑、方式、程序、標準來生產。這樣,用同樣時間用正當方式可以致富,他們又何必擔驚受怕造假呢?這是加大造假者的機會成本。打與扶的另一層含義就是要理直氣壯地大力扶持培育和宣傳名牌產品。要在信息公布、輿論宣傳與曝光、監督抽查、市場準入及退出等機制建立等方面為真正的名牌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設置紅綠燈,盡量減少名優產品進入百姓生活過程中的交易成本,讓廣大消費者能夠了解并使用名優產品,努力改變“劣幣驅逐良幣”、“壞車驅除好車”的市場逆淘汰現象。另外,要讓各級地方干部真正意識到這樣一個道理溫州的皮鞋、樂清的電器的興衰成敗史,已經有力地論證了這個道理即對于地方經濟來說,造假只能帶來一時小利,一時的虛榮,卻會失去真正發展的機遇,造成難以逆轉的桎梏。溫州在加大打假曝光、沖破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之后,在清除假冒偽劣產品及滋生這些產品的各種因素之后,在扶助當地民眾艱苦創業、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優質品牌在溫州、在樂清誕生、成長,享譽全國甚至全球。他們得出這樣一種結論:打假對推動地方經濟的作用是“大打大繁榮,小打小繁榮,不打不繁榮”。因為這種打假治劣在向人們傳遞這樣一種信息:這里呼喚公平競爭,呼喚誠實守信,這里也肯定會有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公平、誠信、互利、雙贏的環境。
打假并不能做到讓假貨斷絕,但是勢必打假會讓假貨商們感到惶恐,才能讓正品廠商不再為假貨煩惱,讓消費者能夠放心的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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